LXDR—2022—01001
臨政辦發〔2022〕12號
臨湘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臨湘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
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各相關單位:
《臨湘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實施方案》已經市十八屆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臨湘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4月28日
臨湘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實施方案
為推進我市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培育和發展我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增強農村經濟發展活力,促進集體經濟發展壯大,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進鄉村振興重點工作的意見》(中發〔2022〕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71號)《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快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的意見》(湘辦發〔2021〕18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以實現鄉村振興和服務“三農”為目標,以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為前提,以保障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權益為根本,以構建歸屬清晰、權能完整、流轉順暢、保護嚴格的現代農村產權制度為主要內容,通過整合資源,逐步建成覆蓋全市、功能齊全、規范有序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促進農村生產要素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實現農民增收、農業增效和農村發展。
(二)主要目標
充分運用發揮我市農村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和農村宅基地管理改革成果,建成市、鎮、村三級互聯互通、覆蓋全市、功能齊全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管理體系,盤活農村集體土地資源要素,提高農村集體和農民家庭資產資源利用率、產出率。確保農村土地有序流轉、規范經營,確保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保值增值,確保農業增效、農民增收。
(三)基本原則
1.堅持“公益性”的原則。堅持公益性為主,促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促進城鄉生產要素雙向流通和資產資源優化配置,充分發揮市場服務在農村發展改革中的重要作用。
2.堅持“依法、自愿、有償、公平、公開、公正、規范”原則。形成符合我市農村實際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特點的市場形式、交易規則、服務方式和監管辦法。
3.堅持統籌規劃原則。農村產權交易遵循市場規律,在市人民政府監管下開展服務。市級成立農村產權交易中心、鎮(街道)設立農村產權交易站,村(社區)設立農村產權交易點,形成市、鎮、村三級聯動的服務體系。
二、建設內容
(一)確定構建模式
由岳陽惠臨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占股55%)引進一家有運營經驗和技術的市場主體(占股45%)共同出資成立臨湘市惠臨綜合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在市農業農村局的監督指導下,由該公司協助臨湘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籌建統一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并由該公司代為運營,實行“獨立運營、自主管理、自負盈虧”的模式。
(二)建設交易實體
1.機構性質。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是為各類農村產權依法流轉交易提供服務的平臺單位,服務對象主要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企業、農民家庭戶等。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的基本功能是信息集散、價格發現、交易中介,同時還要適應交易主體、目的和方式多樣化的需求,不斷拓展法律咨詢、資產評估、抵押融資等服務功能。
2.平臺結構。我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包括市、鎮、村三級平臺,分級完成立項預審、交易申請、審核受理、信息發布、合同管理、歸檔備查等工作流程。
(1)市級平臺。市級成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辦公場地設市智慧政務中心,主要負責全市范圍內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的登記與發布、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的組織及配套服務工作,制定全市統一規范的市場管理制度和交易規則。
(2)鎮級平臺。各鎮(街道)設立鎮(街道)農村產權交易站,主要承擔本鎮(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項目信息的收集、初審、上報工作以及對村級服務點的工作指導。交易標的權屬、出讓方資格、土地規劃和用途、民主決策程序等相關流轉交易資料及信息都要經市級平臺審核發布。
(3)村級平臺。各村(社區)設立村農村產權交易點,主要承擔本村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項目信息的收集、初審、上報及宣傳等工作。
(三)確定交易品種
根據相關文件規定,法律沒有限制的品種均可以入市流轉交易,流轉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轉交易后的開發利用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F階段的交易品種主要包括:
1.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養殖水面等的經營權,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交易,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法定期限。
2.林權。集體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可以采取出租、轉讓、入股、作價出資或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法定期限。
3.“四荒”使用權。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使用權。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有關規定進行流轉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可以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轉交易。
4.農村集體資源性資產經營權。農村集體機動地、未承包到戶土地、農田水利用地、水面等經營權,采取出租、轉讓、入股、作價出資或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流轉期限由流轉雙方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協商確定。
5.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由農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經營性資產(不含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可以采取承包、租賃、出讓、入股、合資、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6.農業生產設施設備所有權。農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村集體等擁有的農業生產設施設備,可以采取轉讓、租賃、拍賣等方式流轉交易。
7.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農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村集體等擁有的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可以采取承包、租賃、轉讓、抵押、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8.農村建設項目招標、貨物和服務采購、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等。農村集體用自有資金或上級部門投入的項目資金開展招標、采購、招商和轉讓等。
9.農村閑置宅基地使用權和住宅的轉讓、出租及合作建房等。農村宅基地按照民法典約定流轉,有特別約定的從其約定。
10.國有農牧漁場、農業產業化企業、集體及個人投資興辦的企業等涉農產權交易。
11.其他涉農產權交易。涉農專利、商標、版權、新品種、新技術等農業類知識產權,采取轉讓、出租、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其他涉農不良資產處置、資產交易等。
(四)規范交易機制
1.交易制度。臨湘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加快研究制定業務受理、信息發布、交易簽約、交易中止、終結交易(合同)鑒證、檔案管理、財務結算等制度,在全市推行以“統一監督管理、統一交易系統、統一信息發布、統一交易規則、統一交易流程、統一收費標準”為主要內容的運營模式,加強對鎮(街道)農村產權交易站的業務指導,確保流轉交易的產權無爭議,發布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交易品種和方式符合相應法律、法規和政策,交易過程公開公正,交易服務方便農民群眾。
2.交易形式。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農戶承包的耕地、林地等經營權有關規定進行流轉交易;農村集體自有資金或上級部門投入的專項項目建設,可以開展招標、采購、招商和轉讓等方式流轉交易;以其他方式所有或承包的,可以采取承包、出租、入股、合作、抵押、轉讓等方式流轉交易。本著先易后難、逐步增加的原則,先行落實農村集體資產流轉全部進場交易,逐步增加進場流轉交易的品種及數量,最終覆蓋全部農村資產、資源等所有農村產權。各交易品種交易方式細則由臨湘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制定。
3.交易主體。凡是法律、法規和政策沒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進入市場參與流轉交易,具體準入條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F階段市場流轉交易主體主要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土地股份合作社、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企業等農業經營主體以及其他投資者。農戶、土地股份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企業等擁有的產權是否入市流轉交易由其自主決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妨礙自主交易。農村產權交易中心要依法對各類交易主體的資格進行審查核實、登記備案。產權流轉交易的出讓方必須是產權權利人,或者是受產權權利人委托的受托人。除農戶宅基地使用權、農民住房財產權、農戶持有的集體資產股權外,流轉交易的受讓方原則上沒有資格限制(外資企業和境外投資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對工商企業進入市場流轉交易,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監管和風險防范。
4.交易程序。信息收集—交易申請—材料審核—信息公告—意向受讓登記—交納交易保證金—組織交易—交易公示—成交簽約—交易資金結算—出具交易鑒證。
三、進度安排
(一)啟動期。2022年4月30日前,完成臨湘市惠臨綜合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注冊;完成臨湘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的籌建、掛牌、運營,正式開展業務工作;完成相關農村產權交易制度、規則的制訂工作。臨湘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線上平臺上線運營。
(二)推廣期。2022年5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臨湘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到農村基層推廣農村產權交易的進場工作,對涉及村(社區)級、鎮級(街道)的工作人員和新型經營主體進行全方位的涉農知識培訓,穩步推進擴大農村產權交易規模。
(三)提質期。2023年1月1日起,將臨湘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打造成農村產權綜合服務市場,以產權流轉服務為基礎,提供第三方農資、農機等社會化服務,積極開發創新各類農村產權交易衍生產品,包括擔保、融資、咨詢、輸出服務、銀行抵押擔保、銷售、銷售渠道及物流、倉儲冷鏈服務等。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領導機制。成立臨湘市農村產權交易市場體系建設工作推進領導小組,由市委副書記、市人民政府市長任組長,市人民政府分管農業農村工作的副市長和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長任副組長,市政府辦、市農業農村局、市發改局、市自然資源局、市財政局、市林業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科工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岳陽惠臨公司以及相關金融機構等部門單位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市農業農村局,由市農業農村局局長兼辦公室主任,負責具體工作方案的推進及各項工作的協調。各鎮(街道)要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切實加強對農村產權交易平臺的指導、監管,以保障工作順利開展。
(二)建立監管機制。成立臨湘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由分管農業農村工作的副市長任主任,市政府辦協調農業農村線副主任任副主任,市農業農村局、市發改局、市自然資源局、市財政局、市司法局、市林業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科工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行政審批局、市商務糧食局、市民政局等部門單位負責人為委員,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市農業農村局,由市農業農村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承擔組織協調、相關政策制定等方面職責,負責對交易市場的運行進行指導和監督。對農村產權交易的運作進行統籌和協調,做好各類農村產權交易的相關前置服務和審批工作,加強對交易流程的監督和管理。
(三)制定配套政策。堅持“政府搭臺、市場運作”的基本模式,建立健全農村產權交易中心配套政策與制度。涉及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項目的主管部門單位應加強政策宣傳與指導督促,確保應進場交易項目全部進場交易;對經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進行交易的項目,在進行財政扶持資金項目申報時優先給予安排;項目申報、申請補貼、農業設施用地、抵押融資等需要農村產權權屬證明材料的,根據具體情況,可使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出具的流轉交易鑒證書作為憑證;鼓勵將農村建設項目招標、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涉農融資等納入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進行交易。
(四)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完善金融扶持政策。市政府安排一定資金保障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的建設和運營。積極引導金融機構對進入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的農村產權項目給予融資支持,鼓勵各類涉農行業金融機構以及融資擔保、資產評估等機構參與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相關配套服務工作。
(五)加強宣傳引導。全市各級各部門要大力宣傳建立農村產權交易市場的重大意義和實踐中的典型經驗,積極引導各類農村產權進場交易,以便充分發揮市場的作用和科學利用交易平臺的功能,為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營造良好氛圍。
(六)完善考評機制。把促進農村產權交易流轉工作作為市委市政府對鎮(街道)年度綜合績效考評的重要內容。市政府成立督導組,不定期對各鎮(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情況開展督促檢查,對領導重視、落實到位、成效顯著的鎮(街道)予以表揚和獎勵;對機構不健全、工作進度慢、信息上報不準確及時等情況進行通報批評。
附件:臨湘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管理辦法
附件
臨湘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發展全市統一規范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規范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行為,促進農業農村資源要素優化,實現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從無形走向有形,從無序變為有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是指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主體依法自愿規范有序通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公開流轉交易農村產權的活動。法律規定應當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或成員之間進行的產權流轉交易,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依法、自愿、有償,公開、公平、公正;
(二)堅持資產資源優化配置,實現效益最大化。依托臨湘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遵循市場規律,統籌開展交易,形成統一規范的市場形式、交易規則、服務方式和監管辦法;
(三)堅持權屬所有、農民自主、村民自治,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農村產權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權益;
(四)堅持不改變集體土地性質,不改變土地用途,不改變農民閑置農房(宅基地)所有權、使用權,不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尊重農民的流轉交易主體地位,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強迫流轉交易,不得妨礙自主流轉交易。
第四條 流轉交易的農村產權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產權權屬合法清晰;
(二)參與主體具有流轉交易農村產權要素的真實意愿;
(三)交易雙方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四)流轉交易項目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環境保護、農業產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一體化建設規劃等政策規定。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在市、鎮(街道)、村(社區)分別建立農村產權交易中心、交易站、交易點,形成三級聯動的市場體系,在全市推行以統一監督管理、統一交易系統、統一信息發布、統一交易規則、統一交易流程、統一收費標準、統一交易鑒證、統一交易結算的“八統一”整體運營標準,開展農村產權交易一站式服務。
第六條 臨湘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主要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收集發布、受理交易咨詢和申請、協助開展產權查詢、組織流轉交易、交易(合同)鑒證、交易資金結算、交易業務培訓與指導、協助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等工作;負責本級流轉交易數據與信息統計、匯總上報、分析和監督預警等工作。條件成熟后,可在當地金融監管等部門指導下引入財會、法律、資產評估等中介服務組織及銀行、保險、擔保等機構,開展資產評估、法律服務、產權經紀、項目推介、抵押融資等配套服務,并派出業務專員指導、協助鎮(街道)交易站做好相關工作。
第七條 各鎮(街道)設立“××鎮(街道)農村產權交易站”,主要承擔本鎮(街道)行政區域內和本鎮(街道)集體所有(國有)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項目信息的收集、初審、上報工作,以及對村級服務點的工作指導。由各鎮(街道)安排專人負責鎮(街道)農村產權交易站工作,并根據工作需要指定1-2名工作人員專門負責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相關工作。
第八條 各村(社區)設立“××鎮(街道)××村(社區)農村產權交易點”,由各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安排至少1人專門負責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上報等相關工作。
第三章 交易范圍及方式
第九條 法律沒有限制的農村產權均可以入市流轉交易,流轉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轉交易后的開發利用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目前可以流轉交易的農村產權主要包括:
1.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
2.林權。
3.“四荒”使用權。
4.農村集體資源性資產經營權。
5.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
6.農業生產設施設備所有權。
7.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
8.農村建設項目招標、貨物和服務采購、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等。
9.農村閑置宅基地使用權和住宅的轉讓、出租及合作建房等。
10.國有農牧漁場、農業產業化企業、集體及個人投資興辦的企業等涉農產權交易。
11.其他涉農產權交易。
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的,應按《農業部中央農辦國土資源部國家工商總局關于加強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監管和風險防范的意見》(農經發〔2015〕3號)文件要求,通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公開進行流轉交易。
本著先易后難、逐步增加的原則,先行統籌農村集體資產流轉全部進場交易,逐步增加進場流轉交易的品種及數量,最終覆蓋全部農村資產、資源等所有農村產權。交易細則另行制定。
第十條 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農戶承包耕地、林地等經營權有關規定進行流轉交易;農村集體自有資金或上級部門投入的專項項目建設,可以開展招標、采購、招商和轉讓等方式流轉交易;以其他方式所有或承包的,可以采取承包、出租、入股、合作、抵押、轉讓等方式流轉交易。
采取拍賣的交易方式,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采取招投標的交易方式,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四章 交易程序及規則
第十一條 流轉交易活動中的轉讓方或者受讓方,可以直接向臨湘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申請進行流轉交易。
第十二條 轉讓方申請交易農村產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農村產權轉出申請書;
(二)轉讓方的資格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證明;
(三)產權權屬的有關證明;
(四)準予產權交易的有關證明(相關決議或批復文件);
(五)交易標的的基本情況材料;
(六)標的底價及作價依據;
(七)委托辦理交易手續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受托方主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十三條 意向受讓方申請受讓農村產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臨湘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資格審查:
(一)農村產權受讓申請書;
(二)意向受讓方的聲明與保證;
(三)意向受讓方資產規模、信用評價等資信證明材料(驗資證明);
(四)符合受讓資格條件的證明文件(資質證明);
(五)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
(六)聯合受讓的,需提交聯合受讓協議書、代表推舉書;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臨湘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對意向受讓方提交的申請及材料進行齊全性、合規性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進行登記。
第十四條 臨湘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會同各鎮(街道)農村產權交易站對交易申請及相關材料依法進行審查、產權查詢和權屬確認,審核通過后,通過臨湘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信息系統對外發布。同時,臨湘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對收集到的交易信息進行梳理、細化,擇優開展項目推介和供需對接。交易信息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意向交易產權要素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資產要素基礎信息、利用現狀、流轉交易方式和預期價格等內容);
(二)意向轉讓方、受讓方基本情況和相關條件;
(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臨湘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依據征集到的意向交易信息確定交易方式,統一組織交易。
第十六條 完成組織交易后,臨湘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交易雙方簽訂全國統一規范的制式流轉交易合同,流轉交易合同經轉讓方和受讓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十七條 完成合同簽訂后,臨湘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在10天內完成相關資金結算。
第十八條 完成資金結算后,臨湘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在3個工作日內,審查并出具《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鑒證書》。
第五章 交易權益保障
第十九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應體現的公益性市場化屬性,通過開展農村產權的流轉交易激發農業發展活力。
(一)經臨湘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審核通過資格確認的意向受讓方,在規定時限內向指定賬戶交納意向受讓金(以到達指定賬戶為準)后獲得參與交易資格。逾期未交納受讓金的,視為放棄受讓意向。
(二)產權交易雙方簽訂農村產權交易合同后,受讓方依據合同約定將交易價款交付至指定賬戶;未成交的意向受讓方所交納的意向受讓金,由臨湘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無息退款。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資產產權的交易價格以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值作為依據,交易價格低于評估值的,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農村個人產權交易價格可以依據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值,也可由交易雙方自行協商確定。
第二十一條 交易收益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農戶家庭土地承包的經營權交易收益,歸農戶所有,由臨湘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將收益轉入掛牌申請方賬戶;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交易收益,納入農村集體財產統一管理,由臨湘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將收益轉入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法人賬戶。
第二十二條 交易雙方在交易確認后應當在本辦法規定的時間內簽訂農村產權交易合同,非不可抗原因逾期未簽訂交易合同且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由違約方按交易規則及有關法律法規承擔相應責任。發生交易糾紛的,有關權利人可以協商追索、賠償。
第六章 交易行為規范
第二十三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臨湘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確認后中止交易:
(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轉讓方或與產權有直接關系的第三方提出正當理由,并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
(三)產權存在權屬爭議的;
(四)臨湘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認為有必要,并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機構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中止交易的情形。
交易中止后,經交易相關方提出申請,并經臨湘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認定符合交易重啟條件的,可重啟交易。
第二十四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臨湘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確認后終結交易:
(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終結交易的;
(二)轉讓方或與產權有直接關系的第三方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終結交易的書面申請,并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發出終止交易書面通知的;
(四)臨湘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認為有必要,并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機構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終結產權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操縱交易現場或者擾亂交易秩序的;
(二)有損于轉讓方、受讓方進行公平交易的;
(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臨湘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接受臨湘市人民政府的監督管理,根據交易品種接受該品種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二十七條 在農村產權交易平臺進行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發生交易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原辦理流轉交易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構申請調解,也可以依照合同的約定申請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臨湘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抄送:市委各部門,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
檢察院。
臨湘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4月29日印發
本文件在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