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XDR—2020—01003)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相關單位:
《臨湘市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剩余礦產品處置管理的意見(試行)》已經市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臨湘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8月14日
臨湘市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剩余礦產品
處置管理的意見(試行)
為加強我市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剩余礦產品的處置管理,合理、有效利用資源,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十五部委印發的《關于促進砂石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20〕473號),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訂如下管理意見。
一、明確相關定義
1.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已取得項目立項文件和備案核準,在批準用地紅線范圍內實施的所有建設項目。
2.工程建設項目礦產品:是指項目在取得開工許可之后,在工程施工范圍及施工期間因施工需開挖產生的可用作普通建筑材料和企業生產用料的砂、石、粘土等礦產品。
3.工程建設項目自用礦產品:是指在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需要回填或用于本工程項目的砂、石、粘土等礦產品。
4.工程建設項目剩余礦產品:是指在項目施工過程中自用后剩余的需要外運處理的砂、石、粘土等礦產品。
二、明確基本原則
5.處置依據: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十五部委印發的《關于促進砂石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20〕473號)第十三條規定:“對經批準設立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整體修復區域內按照生態修復方案實施的修復項目,在工程施工范圍及施工期間采挖的砂石,除項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許依法依規對外銷售”。
6.處置原則:因施工需開挖礦產品的工程建設項目,不設置采礦權,其產生的礦產品屬國有資產,全部納入國有資產管理,由市政府指定市國有資產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國資中心)負責對工程建設礦產品自用的審批和工程建設項目涉及的剩余礦產品的處置。
7.剩余礦產品處置收入以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名目納入同級財政非稅收入賬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鄢_挖成本報市政府審批同意后,凈收入全額繳入財政非稅收入賬戶。若開挖成本大于收入所得,收入全部返還,超支部分由項目業主自行負責。
8.已取得立項文件和施工設計方案的土地整治、高標農田建設項目,參照本意見執行。
三、明確處置流程
9.申請。由項目建設單位向市國資中心提出礦產品處置申請。申請時應提供項目立項文件、項目用地審批材料、項目施工設計方案或上級批準的項目實施文件等。
10.受理。市國資中心負責對項目建設單位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處置條件的,提出處置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1)根據項目施工設計方案,填方量大于或等于開挖方量的,由建設單位提交自用情況說明,并向市國資中心出具“工程建筑材料自用承諾書”,所開挖的方量不能外運,僅用于本工程項目建設。(2)根據項目施工設計方案,填方量小于開挖方量的,由市國資中心牽頭會同建設單位或其他相關部門組織專家對施工設計方案進行核查,確認開挖方量、填方量和余方量。
11.處置。主要有如下幾種處置方式:
(1)政府調撥。根據市政府指令,用于防汛、救災、處險及政府公益性項目建設等。
(2)公開處置。對剩余礦產品,現場核實相關數據,由市國資中心委托具有評估資質的社會中介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后,以市場公開競價方式處置。
(3)其他方式:對于特殊工程建設項目或難以公開處置的剩余礦產品,實行一事一議,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四、明確管理職責
12.項目業主單位,應及時將施工項目剩余料涉礦產品處置方案納入項目施工整體設計方案,確保設計方案的完整性、可實施性。發改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在審批或備案國家投資與社會資本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時,項目涉及到有剩余礦產品要標明“涉礦工程”,便于精準識別、精準管理。農業農村局在農村村民申請建房時,要將開挖的砂、石、粘土納入統一審批管理。
13.各項目業主單位和工程建設主體要建立項目管理責任制,加強項目管理。要嚴格按照項目設計方案組織施工,嚴禁借項目剩余料存在涉礦產品的名義,超施工范圍、違背設計方案亂采亂挖、破壞環境。要嚴格按照“工程建筑材料自用承諾書”實施工程,嚴禁私自銷售礦產品。若違反規定,以非法采礦論處。
14.施工項目剩余料涉礦產品設置統一堆放場,由業主單位、市國資中心、所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共同確定,項目施工單位負責運送到指定位置,派專人看管,所需費用納入成本核算。對需在場地內加工的,業主單位應提前做好加工場地的環評等審批工作,確保安全加工。
15.財政、發改、自然資源、住建、水利、生態環境、公安、市場監督、城管、應急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打非辦等部門根據各自工作職責做好工程建設項目中開挖礦產品涉及的相關業務辦理、指導、監管工作。市國資中心是礦產品處置工作的責任主體,要按照國有資產處置流程,依法依規依程序公開處置。
16.項目所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履行好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妥善處理好周邊矛盾,確保工程項目順利施工